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282号之五 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沈东四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057167151C。 法定代表人:付金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力,男。 被告: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2-1号A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39775043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8元;保全费1,269元,均由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张 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