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282号之三
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沈东四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057167151C。
法定代表人:付金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力,男。
被告: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2-1号A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39775043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8元;保全费1,269元,均由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张 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