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282号之三 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沈东四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057167151C。 法定代表人:付金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力,男。 被告: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2-1号A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39775043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8元;保全费1,269元,均由原告****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张 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