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马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22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马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68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金马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凯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1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马凯旋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未中标,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不应当按合同支付被上诉人设计款。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仅是在为合同的签订做前期准备工作,被上诉人未提供施工蓝图及相关资料,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设计款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上诉人也不应当支付设计款。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赛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已按上诉人的约定交付了设计图纸,上诉人未提出异议。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过邀标邀请,邀标文件中上诉人用的图纸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图纸,图纸上明确标明设计单位为赛德公司,且是用上诉人邀标文件中指定的邮箱发送给被上诉人。三、上述情况表明被上诉人已完成设计向上诉人交付图纸,上诉人就应按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赛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设计款人民币5005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乙方)、被告(甲方)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项目名称为“郑州金马凯旋家居CBD一期膜结构工程项目”,规模为投影8343平方米,设计单价为6元每平方,涉及内容为施工图设计、结构反力计算,设计费为50058元。施工招标时,被告邀请原告投标,若原告未中标,被告一次性支付合同内全部设计费用,设计费按6元/平方价格收取;若原告中标,被告不向原告支付本合同的设计费。付款前,原告须提供等额、有效、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原告为证明其已经按照向被告交付图纸,提交了其用备注为“膜结构设计师”于2017年3月7日至4月26日期间向备注姓名为“金马凯旋薛工”的邮箱发送图纸,以及2017年6月1日被告通过邮箱(zzj×××@163.com)向原告发送邮件(内含施工邀标文件和图纸),庭审中,在审查过原告的邮箱及发送邮件内容、附件后,并未明确否认上述与原告联系的邮箱为其公司或工作人员使用,经审查,在2017年6月1日向原告发送的邮件内容中,含有膜结构施工图纸加盖被告骑缝章的邀标文件,可以认定该邮箱为被告使用,并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发送邀标文件、向原告邀标。且被告在核实过相应邮件中图纸后,并未指出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发出的邮件中的图纸与2017年6月1日邀标文件中的图纸存在不一致性的情形,故该院认定原告已经完成设计,向被告交付图纸,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关于被告抗辩的原告还应当向其交付纸质图纸,经审查,《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的资料及文件为施工图8份和结构反力计算文件1份,因合同并未备注交付的图纸是否为纸质版,原、被告理解不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鉴于原、被告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为“份”,该约定应当理解为原告应当向被告交付纸质版设计图。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纸质版设计图,故被告关于原告未按照约定向其交付纸质设计图的抗辩成立。
另,经被告邀标,原告未中标,截至法庭辩论前尚未向被告开具发票,庭审中,经询问,原告同意在付款前向被告出具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进行了施工设计及结构反力计算,并通过电子邮箱向被告发送了电子版设计图和结构反力文件,被告在向原告邀标时,使用的也是原告向其发送的电子版设计图,可以认定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设计,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后原告并未中标,符合收取设计费的条件,同时,鉴于原告在庭审时同意向被告提供发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058元。被告拒不支付合同款,构成违约,但因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纸质版设计方案及结构反力文件,也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且原、被告并未对逾期付款约定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金马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58元;二、驳回原告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河南金马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6元。
本院二审期间,赛德公司提交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2019)浙甬天证民字第7788号公证书,其内容为对一审提交的证据所做的公证,拟证明赛德公司已经履行与金马凯旋公司的合同义务。
金马凯旋公司针对赛德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公证书显示的发件人为zzj×××@163.com的邮箱所有人无法确定;公证书最后一页投标疑问答复中落款虽为金马凯旋公司的名称,该答复并未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赛德公司二审提交的公证书所公正的内容已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本院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二审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金马凯旋公司与赛德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赛德公司完成设计将设计图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至金马凯旋公司,金马凯旋公司未提出异议,且金马凯旋公司在向赛德公司以及四家案外人单位发出招标邀请文件中使用了赛德公司的设计图纸,赛德公司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要求金马凯旋公司支付相应设计费的理由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赛德公司未交付纸质版设计图纸及结构反力计算文件,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对其违约行为已作出认定并减轻了金马凯旋公司应承担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金马凯旋公司称赛德公司未提供施工蓝图及相关资料,双方没有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金马凯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上诉人河南金马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增军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