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2民初2917号
原告: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57号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5380551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忠良,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兴业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28787688。
法定代表人:熊佑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宁波赛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