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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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30民初31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南沥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铁科大厦1幢17层17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沥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0.4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405.2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1405.21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盘文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