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沥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沥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30民初31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南沥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铁科大厦1幢17层17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沥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0.4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405.2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1405.21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盘文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