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155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
被告:辽宁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嘉兴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9元,减半收取816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8169.5元。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