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126-1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申请人:辽宁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P57MN49,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嘉兴街45号221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2)辽0112民初151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辽宁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308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3088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昌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