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2民初2019号
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5221312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嘉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如意一路11-1号(1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077772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沈阳金橡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广宜街21号(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Y8NML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清市年沣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潘庄镇潘西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L7FP77G。
法定代表人:*之聚,总经理。
被告: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津镇枣园村集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PU2UX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嘉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金橡木科技有限公司、临清市年沣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