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750号
原告(反诉被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如意一路11-1号(11门)。
法定代表人:任嘉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孙永刚(实习),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礼,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反诉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11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娄本武
审 判 员 安丹丹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