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204民催1号
申请人:东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8304278L,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兴驰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2月17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东恒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东恒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6564910、票面金额1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人民南路支行于2019年9月18日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恒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东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勇
审判员郁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