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恒建设有限公司

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201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兴驰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8304278L)。
法定代表人:钱益东,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普惠西街万佳樱花园一楼一栋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752566218J)。
法定代表人:佟学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21)内22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标的9190300.00元,本院在判决书已告知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21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期间本院多次向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21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东恒建设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合计9190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岱岳
审判员  张 惠
审判员  邢璐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