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9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55号1-2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证人俊文标识广告(辽宁)有限公司***的证人证言,***明确陈述,其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灯箱,同时本案的当事人***为其雇佣人员,并提交了***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鉴于一审法院并未*****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故本案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追加****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结合***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煦
书 记 员 康 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