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1601号
申请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55号1-2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8936050XE。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
被执行人:****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A座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XQBG43G。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828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xxxxx.x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8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悦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