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09民初2682号
原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55号1-2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科技一街301号3号楼G单元一至二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邦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启邦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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