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陇南市佳旺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102民初5520号
原告: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
被告:陇南市佳旺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与被告陇南市佳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程鹏,被告佳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佳旺公司向其返还多支付的合同价款321,923.88元;2、依法判令佳旺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50,000元;3、依法判令***对佳旺公司上述多支付合同价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其与佳旺公司签订《劳务施工作业协议书》,约定佳旺公司组织劳务人员向万泰公司新卓实验段项目提供劳务。合同履行期间,万泰公司与佳旺公司、***对所有劳务费用进行结算,万泰公司依据结算确认书向佳旺公司共计支付劳务费用1,900,000元,佳旺公司和***未按期向劳务人员结算劳务费,其中王照林带领部分劳务人员向万泰公司主张劳务费用321,923.88元,现要求佳旺公司和***对万泰公司多支付的劳务费用承担返还责任和违约责任。为此,状诉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佳旺公司和***共同辩称,万泰公司依据结算确认书向佳旺公司支付劳务费用1,900,000元,但其中有280,000元佳旺公司根据万泰公司的安排支付给了案外人连金喜和闫永乡,该280,000元应从万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佳旺公司仅向案涉工程提供劳务,但万泰公司却让***购买钢模板、钢管等工程需要的设备,并承诺给***另行发包一万方的片石混凝土挡墙工程作为对价,***遂支付309,486元购买钢模板、钢管等设备投入到案涉工程中使用,但万泰公司并未给***发包一万方的片石混凝土挡墙工程,故万泰公司应赔偿***购买设备支付的309,486元;《劳务施工作业协议书》系万泰公司与佳旺公司签订,***并不是合同主体,故万泰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2016年11月21日,万泰公司(甲方)与佳旺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施工作业协议书》,约定: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务人员以及机械设备,协助甲方完成施工任务,项目名称、施工作业地点(桩号)、内容为向万泰公司新卓实验段项目K136+600-K152+737段的路基防护工程、桥涵工程;作业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至2018年8月10日;甲方根据乙方施工作业进展情况,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和按月代付乙方劳务人员工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票据后,结合本合同段整体计量支付情况,向乙方支付除代发劳务人员工资和劳务工资保证金外的剩余劳务费用;乙方所需进出场费用、临时设施(包括乙方驻地建设)费用等均已分摊且包含在计件作业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导致甲方涉诉,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结算工作按月进行。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协议签订后,佳旺公司按约提供劳务。万泰公司按约对佳旺公司提供的劳务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的确认,共计确认17次,确定的金额为1,902,487.10元,万泰公司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31日以银行汇款方式向佳旺公司付款10次,共计支付劳务费用1,900,000元。2018年1月6日,***向万泰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保证工人工资付清,材料费付清,所有机械费用付清,其他一切费用付清;保证付清王照林所有费用,保证王照林不再找项目部索要任何赔偿,并保证监督王照林付清所有费用;2017年在新卓项目施工期间及2016年驻地建设发生所有费用已结算清楚;共计增加叁拾万元整”。
又查明:王照林班组跟随佳旺公司在新卓项目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后因联系不到佳旺公司和***,遂向万泰公司主张劳务费用321,923.88元。2018年2月9日,万泰公司向甘肃省隆兴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银行汇款327,485元,由隆兴公司代发劳务费用321,923.88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61.12元。后隆兴公司以银行汇款方式分别向王照林班组农民工代发劳务费用,共计321,923.88元。庭审中,佳旺公司与***认可佳旺公司拖欠王照林班组劳务费用321,564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万泰公司与佳旺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作业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万泰公司向佳旺公司支付除代发劳务人员工资和劳务工资保证金外的剩余劳务费用。庭审中,佳旺公司与***自认王照林班组跟随佳旺公司在案涉新卓项目工地从事劳务工作,佳旺公司拖欠王照林班组劳务费用321,564元。而万泰公司提供的承诺书、转账凭证、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万泰公司代佳旺公司向王照林班组支付劳务费用321,923.88元。根据双方上述协议约定,万泰公司向佳旺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应扣除代佳旺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但万泰公司向佳旺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1,900,000元中并未扣除该笔款项。佳旺公司和***共同辩称,万泰公司向佳旺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1,900,000元中有280,000元佳旺公司根据万泰公司的安排支付给了另一部分劳务工程的劳务人员连金喜和闫永乡,该280,000元应从万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万泰公司应赔偿***购买设备支付的309,486元。但佳旺公司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连金喜和闫永乡支付劳务费用280,000元,及购买设备支付309,486元的证据,故本院对佳旺公司和***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故万泰公司要求佳旺公司向其返还多支付的合同价款321,923.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泰公司要求佳旺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主张。万泰公司与佳旺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作业协议书》约定,如因佳旺公司原因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导致万泰公司涉诉,由此而给万泰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佳旺公司承担,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王照林班组跟随佳旺公司在新卓项目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因佳旺公司拖欠王照林班组劳务费用,万泰公司代佳旺公司向王照林班组支付劳务费用321,923.88元。故因佳旺公司原因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确实导致万泰公司代付劳务费用,但并没有达到上述协议约定的涉诉要件。故万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万泰公司要求***就多支付的合同价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万泰公司诉称***于2018年1月6日出具的承诺书内容系对保证责任的约定,故其依据该承诺书主张***就多支付的合同价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是产生于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即保证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保证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出具的该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保证工人工资付清,材料费付清,所有机械费用付清,其他一切费用付清;保证付清王照林所有费用,保证王照林不再找项目部索要任何赔偿,并保证监督王照林付清所有费用;2017年在新卓项目施工期间及2016年驻地建设发生所有费用已结算清楚;共计增加叁拾万元整”。该承诺书并未体现***对万泰公司允诺在佳旺公司所负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且该承诺书不具备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形式。综上,仅依据该承诺书无法确认***承担保证责任,万泰公司要求***就多支付的合同价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故万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陇南市佳旺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劳务费321923.88元;
二、驳回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8元,由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5元,陇南市佳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95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克鸿
人民陪审员  张文刚
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