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1、虎某、李某2、李某3、李某4与感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3022民初653号
原告:*某1,男,藏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虎某,男,藏族,1983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2,男,藏族,1984年7月1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男,藏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某4,男,藏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73号(嘉成大厦8F)。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藏族,现住卓尼县。
*某1、虎某、*某2、*某3、*某4诉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某1、虎某、*某2、*某3、*某4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1、虎某、*某2、*某3、*某4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1、虎某、*某2、*某3、*某4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某1、虎某、*某2、*某3、*某4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