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3021民初1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念虎元。
诉讼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承担。
审判长蔡玉宏
审判员东知加措
人民陪审员王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