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金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威海同德高压变频器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2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执一字第151-1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金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同德高压变频器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威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提供的保全担保物【文登市威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威新国用(2013)第044号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已胜诉并申请执行,需解除上述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查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文登市威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威新国用(2013)第044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