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文登区华波工程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3民初3136号 原告:***,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架子山村2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龙山路15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13687.6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61487.6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威海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海防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受***雇佣从事小工工作,2020年11月12日在工作中,***被工地吊车打倒,被送入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就诊,后又转入威海市整骨医院住院治疗。 文登区华波工程队、***辩称,原告是被告雇佣的员工。原告在12层楼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因塔吊司机操作失误,吊斗将原告碰撞至11层摔伤,原告是由于塔吊司机过失所造成的,应由被告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另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告认可雇佣原告每日支付劳动报酬150元,但认为被告临时雇佣原告,不应依据该标准支付误工费;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被告同意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支配收入计算,但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被告为原告垫付全部医疗费63009元,垫付鉴定费2860元。 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非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又未从事被告安排的任何活动,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无关。原告为被告***所雇佣的雇员,其受伤是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其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为总承包方,又将混凝土工程分包给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法人单位,被告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转包劳务并没有过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承担,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9日,被告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签订屋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将承建的三圆鑫公馆项目劳务分包给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在雇佣原告施工中,原告从楼上掉下摔伤,当日被送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治疗,同日转至山东省整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9天,原告治疗期间的医疗费除支付矫形器980元外,其他医疗费63009元及鉴定费2860元,均由被告***支付。2021年1月25日,原告委托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21年1月29日,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受伤致胸椎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符合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受伤的误工期评定为180日(包括住院期间及后续治疗期间),护理期评定为1人护理60日(包括住院期间及后续治疗期间);3、被鉴定人***的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5000元(或按实际花销支出计算)。另查明,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为被告***开办的个体工商企业。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收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为被告***开办的个体工商企业,其民事主体应当为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原告在从事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雇佣施工中遭受人身损害,原告的雇主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应当对造成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原告要求被告山东金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被告口头约定,此次雇佣原告每日支付给被告劳动报酬150元,应为原告从事雇佣劳动被告应支付的价款,原告因误工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主张误工费27000元(150元X180天),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则上住院期间每日不超过120元,出院后按照山东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计算,即护理费应为7191.69元(120元X19天+43726元/365天X41天);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交通凭证,本院根据原告治疗情况,酌情确定2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鉴定机构未能确定,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赔偿原告支付矫形器980元、伤残赔偿金113687.6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7191.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9天X100元,被告支付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55459.2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文登区华波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55459.2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指定中国农业银行文登支行卡号为62×××16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文登区华波工程队1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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