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明民一初字第02409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李永霞,系***妻子。
被告: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田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克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谷通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禾谷通讯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禾谷通讯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庐阳区,应适用地域管辖原则,该案应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系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诉讼,涉案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本案涉及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故被告禾谷通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岳露露
本案涉及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