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2民初2733号
原告:重庆能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9号1栋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3492U。
法定代表人:黄佛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礼长,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907号17栋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5137E。
法定代表人:彭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能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能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和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对账,确认了建设工程未支付款项为236594.28元,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了给付期限,原告重庆能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能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能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8.90元,减半收取2424.45元,由原告重庆能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平
人民陪审员 钟丕洪
人民陪审员 严开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