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藏0302执17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汉瑞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藏0302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四川汉瑞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执行标的885012.5元,该款从本案一案一账户中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四川汉瑞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11250.12元已交执行专户。
本院认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22)藏0302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22)藏0302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