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478号
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2幢服务型公寓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907号17栋9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写字楼B座2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39,868.36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39,843.36元由本院向原告新疆阡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