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人***、沙洪兵与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3840号
原告沙洪兵,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代理人***,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洪兵诉被告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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