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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景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景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02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景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6幢302室。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柏玲,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景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景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景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景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封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