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17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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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路-241-10号-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22)鲁10民终451号一案中,于2022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威海青岛路支行8320××××5599账户存款2897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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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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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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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