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3099号
原告: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路241-10号-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威海国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青威高速路西江苏东路北。
法人代表人:***。
原告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国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迟 法 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