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威海晟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某某窗安装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260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晟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窗安装队。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威海晟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窗安装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威派建材有限公司、威海晟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窗安装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