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2民终2234号
上诉人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天一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天一经销部”)、闫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市政公司以借款关系起诉主张归还借款,但双方又均承认2013年期间双方存在石料买卖关系,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涉及资金性质,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雅奇
审判员 谢 芳
审判员 高新峰
书记员 卜雪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