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03民初2343号
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开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开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顺利,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