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5890号
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523942(1-4)。
法定代表人:何文海。
住所: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杰,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265220XU。
法定代表人:闫兆虎。
地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39200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以139200为基数,按照LPR自2019年10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为10000元,合计1492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桥板预制生产合同”一份,被告将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正中大道(万三公路-怡景路)道路工程韩河中桥所用梁板的预制、预埋件钢筋预埋安装、运输及安装工程公司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9年10月份向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992000元。至2019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金额为1852800元,剩余货款139200元迟迟未按照约定支付。综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货款并承担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