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205民1308号
申请人: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053909X8。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北路、商贸路**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523942。
住所地:开封市南关区演武厅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何**。
申请人河南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市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达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开封市政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如若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