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4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洪,广东鹏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倩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阮仁辉,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第三人: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一路华润置地大厦E座4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6215C。
法定代表人:孔小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盼,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蓉,女,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仁辉、原审第三人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7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1、***在一审起诉时,提交了起诉状及房屋买卖合同,上述起诉状及房屋买卖合同中均写明了阮仁辉的电话号码(135××××),但一审法院在向阮仁辉和***邮寄应诉材料的多份邮件中均只填写了地址,而没有填写联系电话。
2、***、阮仁辉同时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有多宗一审诉讼案件:(2019)粤0305民初10020-10024号、(2020)粤0305民初8481号,上述案件均向阮仁辉和***送达了应诉材料。
本院认为,***在起诉时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阮仁辉的电话号码,一审法院应当按照***提供的地址、电话,向阮仁辉、***送达应诉材料。但一审法院在向阮仁辉、***邮寄应诉材料时,并未填写阮仁辉的联系电话,导致应诉材料因地址不详等原因均被退回,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手段。一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手段,导致阮仁辉、***未到庭应诉,剥夺了阮仁辉和***的诉讼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7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最 久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静雯(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