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被告:阮仁辉,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第三人: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一路华润置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小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阮仁辉、原审第三人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25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本案起诉证据材料,本案不属于本辖区重大影响需提级审理的案件,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本案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载明“合同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该管辖协议明确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