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5122号
原告:***,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学军,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世界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志刚。
第三人: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小凯。
原告***与被告深圳世界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何珍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