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4898-1号
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6号鑫地大厦18楼。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弘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4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31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华良、***,河南可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漯河市弘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漯河市弘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