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24民初1046号
原告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才,董事长。
被告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吴集镇杨峰路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蒋倩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蒋倩打印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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