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杨峰路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博。
诉讼代表人:衡阳兴安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央青,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慈溪市。
上诉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4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上诉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东
审 判 员 罗 源
审 判 员 刘 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洪丽
书 记 员 王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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