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2执6553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组织机构代码:41968844-9。
法定代表人:吴志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德江**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北工业园区织机构代码:30870287-7。
法定代表人:屠焕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1513号慈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贵州德江**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61406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707元,申请执行费8014.0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徐人卫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施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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