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5136号
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屏兴县屏山镇蒋坝村瓦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9MA631TQK49。
经营者:***,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四海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A7-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3KY55。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邹强,男,汉族,1975年03月03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四海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5.97元(已减半),由原告屏山县朝兴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渝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