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民初37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洋,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新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6UNOR02。
法定代表人:罗元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四川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四川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四川四海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四海。
原告***与被告四川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四海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52元,减半收取计16,776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