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12457号
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联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耀朋。
委托代理人顾xx,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泷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985862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永。
本院在审理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泷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芦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