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064号
原告:杭州妙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2幢10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泷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9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妙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泷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妙奇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妙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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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