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756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对原告菏泽中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617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8民初617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最后一段“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应补正为“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