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4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10日生,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尚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558731XR,地址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尚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4执427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王共升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