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与石狮市灵秀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1民初4769号
原告(反诉被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4744L。
法定代表人:郭青俊,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市灵秀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政府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84338585N。
法定代表人:许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与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市灵秀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市灵秀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当庭自愿申请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应裁定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市灵秀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的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撤诉处理。
二、准许石狮市灵秀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负担。反诉受理费4441元,减半收取计2221元,由石狮市灵秀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剑萍
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
人民陪审员  洪真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龚松渝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