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4民初4703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锐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中心大街与恒丰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75476800D。
法定代表人:罗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锐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锐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298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锐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县***陶楼新型社区项目,2019年8月5日,被告锐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外墙真石漆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单价每平方米36元,工程款总价额792998.6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原告履行合同后,向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支付13万元后,就说准备卖厂房现在没钱,迟迟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告已经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工程,而被告却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62988元。
锐智公司辩称,1、原告陈述其施工的范围与真实的施工范围不一致,被告与***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仅为1号楼、2号楼及门市房B2、B3、B4、B6、B7(B7因拆迁原因并未实际施工);2、双方对于已施工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工程欠款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和审理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8月5日与锐智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一份,对***陶楼新型社区进行施工。后原告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该工程总价款792998.6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30000元,下欠工程款662998.6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与锐智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锐智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洋在微信中对结算清单未提出异议并承诺尽快支付工程款,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62998.6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要求锐智公司支付工程款66299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锐智公司辩称的原告超范围施工,也并没有与原告进行结算,因被告未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利息,双方虽未约定利息,***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占用资金损失,因此锐智公司应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锐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62988元及逾期利息(以6629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被告锐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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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