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81财保5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88号赛恩斯科技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伟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峰,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永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文法,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湘1081财保45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82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82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 智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黎萍
代理书记员 黎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