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082号
原告湖南锦程立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锦程立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锦程立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锦程立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0元,撤诉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湖南锦程立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雄建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