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302执1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泽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0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亭村民委员会偿还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亭村民委员会到庭调查,但其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到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亭村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亭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杭
执行员***
执行员*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